
【法】 equitable seizin
【计】 balancing method
【经】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经】 occupation; possession
在英美法系中,“平衡法上的占有”(Possession in Equity)指基于衡平法原则确认的非完全法定所有权的财产控制状态。这一概念起源于英国衡平法院为弥补普通法僵化性而发展出的补救措施,其核心在于实现实质正义而非形式合规。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衡平法上的占有权通常表现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能力,即便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登记在受托人名下。这种二元所有权结构体现了衡平法“重实质轻形式”的原则,如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53条确立的信托财产分离原则。
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衡平法占有需满足三个要件:①存在有效信托关系;②受益人具有明确的受益权;③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时受益人可获得强制履行救济。典型案例包括Saunders v Vautier确立的受益人终止信托权利,该判例成为英美信托法的基石。
现代应用中,这种占有形态常见于:①遗产信托中的剩余权益;②按揭房产赎回权;③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衡平所有权。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103条明确规定,衡平法权益优先于普通法权利,但不得对抗善意有偿购买人。
关于“平衡法上的占有”这一表述,目前在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并无直接对应的法定概念。结合相关法律资料和术语使用习惯,可能存在以下两种理解方向:
中国法律中的占有指对物的事实控制状态,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若用户所指“平衡法”实为英美法中的衡平法(Equity),则需注意:
由于“平衡法上的占有”并非中国大陆法律术语,若需进一步探讨:
如需更精准解答,请补充术语来源或使用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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