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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法上的利益英文解釋翻譯、平衡法上的利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quitable interest

分詞翻譯:

平衡法的英語翻譯: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利益的英語翻譯:

benefit; interest; profit; behalf; increase
【計】 interests
【經】 avail; benefit; gains

專業解析

在法律語境下,"平衡法上的利益"可對應英美法系中"equitable interests"的核心概念,指衡平法(Equity)框架下受保護的權益形态。這一術語源自英國普通法與衡平法二元體系的曆史沿革,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維度:

一、權利基礎維度 衡平法利益産生于衡平法院對普通法規則的補充救濟,當普通法救濟無法實現實質公平時,法院通過"良心原則"(Doctrine of Conscience)創設新的權利類型。典型如信托關系中受益人的權益,雖然普通法上所有權歸屬受托人,但衡平法承認受益人對信托財産的實質權益。

二、效力層級維度 此類利益具有"對人權"(right in personam)特征,區别于普通法上的"對物權"(right in rem)。如土地買賣中的衡平法權益,根據Walsh v Lonsdale案确立的原則,即便未完成普通法要求的正式轉讓手續,衡平法仍承認買受人基于公平原則的占有權。

三、司法實踐維度 現代法律體系中,衡平法利益通過禁止反言(Estoppel)、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等制度得以延續。英國最高法院在Cobbe v Yeoman's Row案中重申,衡平法救濟的適用須嚴格遵循"合法期待"與"不當得利"的平衡标準。

權威法源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對"equitable interest"的釋義,以及英國司法部官網公布的《信托法重述》第3版相關條款。具體司法實踐标準可參見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等法院衡平法庭近年裁判文書。

網絡擴展解釋

“平衡法上的利益”是一個涉及法律價值權衡與沖突解決的核心概念,其内涵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1. 概念本質
    “平衡法上的利益”指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時,需對不同主體的利益訴求進行公正衡量與協調。這源于社會資源有限性導緻的利益沖突。法律作為社會調節工具,需在相互對立的利益間尋求動态平衡,避免因過度傾斜某一方而破壞整體秩序。

  2. 平衡的必要性
    根據法理學理論,利益沖突可能存在于個人之間(如合同糾紛)、個人與社會(如隱私權與公共安全)或不同群體之間(如勞資矛盾)。若法律不對這些沖突進行平衡,可能引發社會失序甚至對抗性矛盾升級。

  3. 實現路徑
    法律通常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利益平衡:

    • 原則設定:如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不得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
    • 制度設計:例如刑法中的緊急避險制度,允許在特定條件下犧牲較小利益保護更大法益,體現利益位階的權衡邏輯。

該概念的實踐意義在于強調法律并非機械適用規則,而是需要通過價值判斷實現實質正義。當代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利益平衡方法被廣泛應用于環境保護、知識産權保護、數據權益等新興領域。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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