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interest
【计】 balancing method
【经】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benefit; interest; profit; behalf; increase
【计】 interests
【经】 avail; benefit; gains
在法律语境下,"平衡法上的利益"可对应英美法系中"equitable interests"的核心概念,指衡平法(Equity)框架下受保护的权益形态。这一术语源自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体系的历史沿革,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维度:
一、权利基础维度 衡平法利益产生于衡平法院对普通法规则的补充救济,当普通法救济无法实现实质公平时,法院通过"良心原则"(Doctrine of Conscience)创设新的权利类型。典型如信托关系中受益人的权益,虽然普通法上所有权归属受托人,但衡平法承认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实质权益。
二、效力层级维度 此类利益具有"对人权"(right in personam)特征,区别于普通法上的"对物权"(right in rem)。如土地买卖中的衡平法权益,根据Walsh v Lonsdale案确立的原则,即便未完成普通法要求的正式转让手续,衡平法仍承认买受人基于公平原则的占有权。
三、司法实践维度 现代法律体系中,衡平法利益通过禁止反言(Estoppel)、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等制度得以延续。英国最高法院在Cobbe v Yeoman's Row案中重申,衡平法救济的适用须严格遵循"合法期待"与"不当得利"的平衡标准。
权威法源可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第2版)对"equitable interest"的释义,以及英国司法部官网公布的《信托法重述》第3版相关条款。具体司法实践标准可参见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衡平法庭近年裁判文书。
“平衡法上的利益”是一个涉及法律价值权衡与冲突解决的核心概念,其内涵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概念本质
“平衡法上的利益”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需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公正衡量与协调。这源于社会资源有限性导致的利益冲突。法律作为社会调节工具,需在相互对立的利益间寻求动态平衡,避免因过度倾斜某一方而破坏整体秩序。
平衡的必要性
根据法理学理论,利益冲突可能存在于个人之间(如合同纠纷)、个人与社会(如隐私权与公共安全)或不同群体之间(如劳资矛盾)。若法律不对这些冲突进行平衡,可能引发社会失序甚至对抗性矛盾升级。
实现路径
法律通常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利益平衡:
该概念的实践意义在于强调法律并非机械适用规则,而是需要通过价值判断实现实质正义。当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利益平衡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权益等新兴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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