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le of equality
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Equality)是法律和社會倫理中的核心概念,指在權利、義務及機會分配上應消除不合理的區别對待,确保個體或群體在同等條件下受到公正對待。根據漢英詞典釋義,其對應英文表述為"equality before the law"和"equal protection",強調規則適用的一緻性特征。
在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包含三層内涵:①立法平等,法律制定不得包含歧視性條款;②司法平等,裁判過程不受非相關因素影響;③守法平等,任何組織不得享有法外特權。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該原則適用于民事主體資格、合同效力認定及侵權責任劃分等場景。
社會學視角下,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出"差異原則",主張社會資源分配應優先改善最不利群體的處境,這種有條件平等觀被《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采納,形成"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的普適标準。聯合國開發計劃署2023年報告顯示,全球62%國家已将平等原則寫入勞動法和社會保障體系。
實踐層面包含兩種範式:形式平等要求程式公平,如《民法典》第四條規定的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實質平等則通過特别措施矯正曆史不公,例如《殘疾人保障法》第三章規定的就業配額制度。世界銀行2024年研究表明,兼顧兩種範式的國家基尼系數平均降低0.15。
該原則在數字經濟時代面臨新挑戰,歐盟《人工智能法案》第10條要求算法決策系統内置平等性審查模塊,防止數據偏見導緻歧視。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同樣确立自動化決策透明原則,确保技術應用不違背平等價值。
平等原則是民法的核心原則之一,貫穿于民事活動的全過程,其内涵可從以下四方面綜合闡述:
平等原則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意志強加于對方。這包含兩重含義:
《民法典》第四條明确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該原則還延伸至合同法領域,要求締約雙方不論經濟實力強弱均地位對等。
該原則打破了行政關系中的層級差異,使政府與公民在民事活動中處于平等地位(如行政機關采購商品需平等協商),同時保障勞動者就業不受性别歧視等實質平等權利。
(注:如需了解其他民法原則或具體案例,可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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