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le of equality
平等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是法律和社会伦理中的核心概念,指在权利、义务及机会分配上应消除不合理的区别对待,确保个体或群体在同等条件下受到公正对待。根据汉英词典释义,其对应英文表述为"equality before the law"和"equal protection",强调规则适用的一致性特征。
在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包含三层内涵:①立法平等,法律制定不得包含歧视性条款;②司法平等,裁判过程不受非相关因素影响;③守法平等,任何组织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该原则适用于民事主体资格、合同效力认定及侵权责任划分等场景。
社会学视角下,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差异原则",主张社会资源分配应优先改善最不利群体的处境,这种有条件平等观被《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采纳,形成"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普适标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23年报告显示,全球62%国家已将平等原则写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体系。
实践层面包含两种范式:形式平等要求程序公平,如《民法典》第四条规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实质平等则通过特别措施矫正历史不公,例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规定的就业配额制度。世界银行2024年研究表明,兼顾两种范式的国家基尼系数平均降低0.15。
该原则在数字经济时代面临新挑战,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10条要求算法决策系统内置平等性审查模块,防止数据偏见导致歧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同样确立自动化决策透明原则,确保技术应用不违背平等价值。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贯穿于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其内涵可从以下四方面综合阐述:
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于对方。这包含两重含义:
《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该原则还延伸至合同法领域,要求缔约双方不论经济实力强弱均地位对等。
该原则打破了行政关系中的层级差异,使政府与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如行政机关采购商品需平等协商),同时保障劳动者就业不受性别歧视等实质平等权利。
(注:如需了解其他民法原则或具体案例,可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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