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召集令英文解釋翻譯、陪審團召集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venire facias
分詞翻譯:
陪審團的英語翻譯: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召集令的英語翻譯:
call-up
專業解析
陪審團召集令(Venire Facias)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性質
“陪審團召集令”(拉丁語:Venire Facias,縮寫 Ven. Fa.)是英美法系中由法院籤發的司法令狀,強制要求特定轄區内的合格公民作為候選陪審員到庭參與案件審理。其本質是法院行使司法權,強制公民履行陪審義務的法律文書,拒絕響應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
二、關鍵要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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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強制性:依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7條及《陪審員遴選與服務法案》(28 U.S.C. § 1861),適格公民收到令狀後須依法到庭,否則可能面臨罰款或刑事處罰。
- 程式正當性:令狀需明确标注案件信息(如案號、當事人)、報到時間地點,并附陪審員權利義務說明,确保程式合規(英國《1974年陪審團法案》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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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結構
- 初始遴選(Venire):通過選民登記、駕照數據庫等公共記錄隨機抽選候選人池(隨機性原則)。
- 庭選程式(Voir Dire):法官與雙方律師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如排除利益沖突者),最終形成12人陪審團(刑事案常見規模)。
三、社會功能與法理基礎
陪審團制度源于英國《大憲章》(1215年)第39條“同侪審判權”,現為英美法系司法民主的核心體現:
- 公民參與:保障“由公民而非國家壟斷裁判權”(Duncan v. Louisiana, 391 U.S. 145, 1968);
- 制衡司法:防止法官專斷,通過常識判斷彌補法律僵化(如辛普森案體現的民意滲透)。
四、比較法視角下的中國實踐
中國《人民陪審員法》(2018)第15條規定的“陪審員選任”雖無“召集令”形式,但同樣采用隨機抽選(從選民名單中産生),并強調公民參與司法活動的公共責任,體現兩大法系在司法民主化上的趨同。
權威參考來源
- 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員義務指南
- 英國司法部陪審員手冊
- 香港司法機構《陪審團條例》
- 中國《人民陪審員法》全文
網絡擴展解釋
陪審團召集令是法院為組建陪審團而發出的法律通知,其含義和作用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陪審團的核心定義
陪審團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司法制度,由普通公民組成臨時審判團體。主要特征包括:
- 人員構成:從當地社區隨機抽取符合資格(如年滿18歲、無犯罪記錄、通曉當地語言)的公民
- 核心職能: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負責認定客觀事實,形成"verdict"裁決結論,法官再據此適用法律
二、召集令的法律屬性
法院發出的法律文書具有強制約束力:
- 基本形式:包含案件編號、開庭時間地點、當事人信息等要素
- 法律後果:被召集者須按時出庭,否則可能面臨罰款或強制措施
三、陪審團召集令的特殊性
該令狀專門用于陪審員遴選流程:
- 雙重目的:既保障公民參與司法的權利,又确保法庭有足夠陪審員可用
- 履行方式:收到者需按通知前往法院參加篩選程式,說明不能到庭的正當理由需提前申報
- 地域特征:主要存在于美國、英國等普通法系國家,中國大陸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不采用此類召集令
注:具體執行細則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建議查閱當地《陪審團法》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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