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召集令英文解释翻译、陪审团召集令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venire facias
分词翻译:
陪审团的英语翻译: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经】 jury
召集令的英语翻译:
call-up
专业解析
陪审团召集令(Venire Facias)的汉英法律术语解析
一、核心定义与法律性质
“陪审团召集令”(拉丁语:Venire Facias,缩写 Ven. Fa.)是英美法系中由法院签发的司法令状,强制要求特定辖区内的合格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到庭参与案件审理。其本质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强制公民履行陪审义务的法律文书,拒绝响应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
二、关键要素解析
-
法律效力
- 强制性: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7条及《陪审员遴选与服务法案》(28 U.S.C. § 1861),适格公民收到令状后须依法到庭,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刑事处罚。
- 程序正当性:令状需明确标注案件信息(如案号、当事人)、报到时间地点,并附陪审员权利义务说明,确保程序合规(英国《1974年陪审团法案》第2条)。
-
组成结构
- 初始遴选(Venire):通过选民登记、驾照数据库等公共记录随机抽选候选人池(随机性原则)。
- 庭选程序(Voir Dire):法官与双方律师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排除利益冲突者),最终形成12人陪审团(刑事案常见规模)。
三、社会功能与法理基础
陪审团制度源于英国《大宪章》(1215年)第39条“同侪审判权”,现为英美法系司法民主的核心体现:
- 公民参与:保障“由公民而非国家垄断裁判权”(Duncan v. Louisiana, 391 U.S. 145, 1968);
- 制衡司法:防止法官专断,通过常识判断弥补法律僵化(如辛普森案体现的民意渗透)。
四、比较法视角下的中国实践
中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第15条规定的“陪审员选任”虽无“召集令”形式,但同样采用随机抽选(从选民名单中产生),并强调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公共责任,体现两大法系在司法民主化上的趋同。
权威参考来源
- 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员义务指南
- 英国司法部陪审员手册
- 香港司法机构《陪审团条例》
- 中国《人民陪审员法》全文
网络扩展解释
陪审团召集令是法院为组建陪审团而发出的法律通知,其含义和作用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陪审团的核心定义
陪审团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司法制度,由普通公民组成临时审判团体。主要特征包括:
- 人员构成:从当地社区随机抽取符合资格(如年满18岁、无犯罪记录、通晓当地语言)的公民
- 核心职能: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负责认定客观事实,形成"verdict"裁决结论,法官再据此适用法律
二、召集令的法律属性
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约束力:
- 基本形式:包含案件编号、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等要素
- 法律后果:被召集者须按时出庭,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强制措施
三、陪审团召集令的特殊性
该令状专门用于陪审员遴选流程:
- 双重目的:既保障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又确保法庭有足够陪审员可用
- 履行方式:收到者需按通知前往法院参加筛选程序,说明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需提前申报
- 地域特征: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中国大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采用此类召集令
注:具体执行细则因司法管辖区而异,建议查阅当地《陪审团法》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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