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agreement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經】 mixed reactio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陪審團的意見不一”指陪審團成員在案件裁決時無法達成法定多數或一緻意見的情況。其核心含義及英文對應表達如下:
該術語對應英文"hung jury" 或"deadlocked jury",指陪審團經過充分審議後仍無法就被告的有罪或無罪形成法定裁決意見的狀态。根據美國司法部定義,當陪審員存在不可調分歧且無法通過進一步讨論消除時即構成此情形。
聯邦刑事案件要求全體一緻同意(12票中12票),州法院則因州而異(如俄勒岡州允許10-2多數裁決)。意見不一即指未能滿足該司法轄區的表決門檻。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強調,僵局狀态需經法官确認陪審員觀點"根本不可調和"(genuinely irreconcilable),而非暫時性分歧。
根據美國法院系統官方說明,法官将宣布"審判無效"(mistrial),案件可能面臨三種處置:
權威參考來源
- 美國司法部《陪審團管理指南》justice.gov/jmd/jury-guide
- 康奈爾法學院《聯邦刑事訴訟規則》law.cornell.edu/rules/frcrmp
-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Hung Jury"詞條
- 美國法院官網《陪審員手冊》uscourts.gov/juror-handbook
(注:如需進一步了解陪審團制度運作機制或具體案例應用,可補充說明)
“陪審團的意見不一”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陪審團成員對裁決結果或事實認定存在分歧,無法達成一緻意見的情況。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程式,意見分歧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陪審團的意見不一”是司法民主決策中的自然現象,其處理需結合法律程式與實踐改進。在中國制度下,更需關注人民陪審員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來源網頁(如、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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