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agreement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经】 jury
【经】 mixed reaction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陪审团的意见不一”指陪审团成员在案件裁决时无法达成法定多数或一致意见的情况。其核心含义及英文对应表达如下:
该术语对应英文"hung jury" 或"deadlocked jury",指陪审团经过充分审议后仍无法就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形成法定裁决意见的状态。根据美国司法部定义,当陪审员存在不可调分歧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讨论消除时即构成此情形。
联邦刑事案件要求全体一致同意(12票中12票),州法院则因州而异(如俄勒冈州允许10-2多数裁决)。意见不一即指未能满足该司法辖区的表决门槛。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强调,僵局状态需经法官确认陪审员观点"根本不可调和"(genuinely irreconcilable),而非暂时性分歧。
根据美国法院系统官方说明,法官将宣布"审判无效"(mistrial),案件可能面临三种处置:
权威参考来源
- 美国司法部《陪审团管理指南》justice.gov/jmd/jury-guide
- 康奈尔法学院《联邦刑事诉讼规则》law.cornell.edu/rules/frcrmp
- 《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Hung Jury"词条
- 美国法院官网《陪审员手册》uscourts.gov/juror-handbook
(注:如需进一步了解陪审团制度运作机制或具体案例应用,可补充说明)
“陪审团的意见不一”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成员对裁决结果或事实认定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以下是详细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意见分歧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陪审团的意见不一”是司法民主决策中的自然现象,其处理需结合法律程序与实践改进。在中国制度下,更需关注人民陪审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完整法律条文,可参考来源网页(如、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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