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扒竊"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其核心含義指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以隱蔽手法竊取他人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扒竊行為具有以下三個構成要件:
在漢英詞典中,《外研社漢英詞典》将"扒竊"譯為"pickpocketing",特指"stealing from people's pockets or bags in crowded places",這一定義精準對應了《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從别人身上偷竊財物"的釋義。
司法實踐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扒竊行為具有獨立入罪特征,即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可構成犯罪。此類犯罪多發于春運期間的火車站、早晚高峰地鐵等場景,公安機關建議群衆在擁擠場所保持財物貼身存放。
從語言學演變角度觀察,《漢語大詞典》記載"扒竊"一詞最早見于清代案卷文書,原指"扒開竊取",現代語義通過詞義縮小完成了法律術語化過程。比較法學視角下,該詞對應英美法系中的"grand larceny from person",但我國刑法對其設置了更嚴格的構成要件。
“扒竊”是漢語中一個特定詞彙,通常指在公共場所趁人不備、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根據中國法律,這種行為屬于盜竊罪的一種形式,但因其實施場所和方式的特殊性,具有以下特點:
行為特征
多發生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如公交、地鐵、車站、商場),作案者通過隱蔽接觸受害人身體或隨身物品(如掏口袋、割包、摘取首飾等)實施盜竊。例如在公交車上趁乘客睡覺時偷走手機。
法律定性
依據《刑法》第264條,扒竊行為即使未達到普通盜竊罪的數額标準,仍可能因危害公共安全而構成犯罪。這與普通盜竊罪的區别在于:扒竊直接威脅公共場所秩序,且作案目标為受害人隨身保管的財物。
防範要點
該詞彙中的“扒”字原意為“用手抓取”,形象化地描述了作案者用手部動作快速竊取財物的過程。需注意,扒竊與普通盜竊的關鍵區别在于作案場所的公共性及對受害人隨身財物的直接侵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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