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 derelicta
cast away; abandon; discard; forsake; give up; put away; slough off
throw over
【經】 jettison
end; finish; know clearly; oversee; settle; understand
property
【經】 effects
"抛棄了的財物"是一個法律和日常生活場景中常見的概念,其核心含義是指原所有權人主動放棄所有權且無人繼續占有的物品。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詞條可對應英文術語"abandoned property" 或"derelict",具體釋義如下:
主觀放棄意圖
指原物主基于自由意志,通過明示(如聲明丢棄)或默示行為(如長期置于公共場所)徹底放棄對財物的所有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8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隱含對"抛棄物"的認定邏輯。
客觀無主狀态
財物需處于無人管理和控制的狀态。如将舊家具置于垃圾站旁即構成抛棄行為,與"遺失物"(lost property)的區别在于後者非出于所有權人故意(如不慎掉落手機)。
中文場景 | 英文術語 | 法律含義 |
---|---|---|
搬家遺留的舊家電 | Abandoned chattels | 動産抛棄物 |
戰争遺留未爆彈 | Derelict munitions | 具有危險性的抛棄物 |
退潮後擱淺的廢棄船隻 | Derelict vessel | 不動産性質抛棄物(需區别于"沉船wreck") |
法律定義
美國《統一無人認領財産法》(Uniform Unclaimed Property Act)将"abandoned property"界定為"超過法定年限未被主張權利的財産",常見于銀行賬戶、保險金等場景。
詞典釋義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明确"derelict"需同時滿足兩項要件:①所有權人完全放棄;②該財産未被任何人接管。
注:以上法律條款及詞典定義需以最新修訂版本為準,實踐中的權利認定需結合具體司法管轄區的規定。
“抛棄了的財物”指被主動丢棄或遺棄的財産或物品,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老子》《新書·銅布》等典籍,或現代文學作品中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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