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sentence hearing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法】 former trial
manage; natural science; pay attention to; reason; texture; tidy up; truth
判決前審理(Pretrial Hearing)是刑事訴訟程式中法院在正式庭審前進行的預備性司法活動,主要功能是審查案件證據效力、明确争議焦點并排除非法證據。該程式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為"pretrial hearing"或"preliminary hearing",在普通法系中具有過濾不具備審判條件案件的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庭前會議制度要求審判人員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問題聽取控辯雙方意見。該程式包含三項核心要素:①證據開示與質證準備;②程式性争議解決;③庭審提綱确認,其法律效力在于約束後續庭審範圍。
權威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pretrial hearing定義為"a court session before trial to resolve preliminary matters and determine whether the case can be settled without trial"。該定義強調其在證據篩選、争議焦點整理及促進司法效率方面的雙重功能。
中國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3-185條進一步細化了庭前會議的操作規程,包括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期限、證據展示的法定形式等程式性要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前過濾機制。
根據法律實務和相關法律解釋,“判決前審理”指法院在作出最終判決前對案件進行的全面審查和處理程式。以下是具體解釋:
判決前審理是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適用法律而進行的司法活動,旨在通過法定程式保障當事人權益,為最終判決提供事實和法律依據。
立案受理
法院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則立案并送達法律文書(如起訴狀副本)。
調解程式
法院必須組織調解,嘗試化解矛盾。若雙方達成協議,可制作調解書結案,效力等同于判決。
證據審查與庭前準備
開庭審理
包括陳述訴求、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法官通過庭審查明事實,形成裁判依據。
合議庭評議
庭審結束後,法官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評議案件,決定是否準予離婚及處理財産、撫養權等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情形外,審理應公開進行,确保程式透明。
判決前審理是司法程式中對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的系統性審查,涵蓋調解、證據核實、庭審等關鍵環節,最終為公正判決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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