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ntence of bankruptcy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判決破産(Adjudication of Bankruptcy)是指法院通過司法程式宣告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并進入破産清算狀态的法律行為。這一術語在中英文法律語境中均具有明确的内涵與外延,其核心在于司法機關對債務人資不抵債狀态的強制确認。
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該術語可拆解為以下層面:
法律性質
判決破産屬于“非自願破産”程式,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啟動,區别于債務人主動申請的“自願破産”(voluntary bankruptcy)。其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七條和《美國聯邦破産法典》第303條。
構成要件
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債務人存在“停止支付”的客觀事實(cessation of payments),二是經法院審查确認其“資不抵債”(insolvency)。《元照英美法詞典》将“adjudication of bankruptcy”定義為“法院作出的債務人破産之宣告”。
法律效力
自法院裁定生效起,債務人財産将移交破産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所有個别清償行為終止,進入債權人集體受償程式。此效力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被描述為“債務人財産置于破産法院管轄下的法律狀态”。
跨國適用性
在跨境破産案件中,《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産示範法》第20條規定的“承認外國破産程式”(recognition of foreign proceedings)制度,包含對外國判決破産裁定的承認與執行規則。
法院判決破産是指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符合法定條件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由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其破産并啟動清償程式的法律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判決破産是法院通過司法程式确認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後,強制其進入破産清算或重整的法律狀态。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手段公平處理債務關系,保護債權人權益,同時為債務人提供有序退出或重生的途徑。
根據《企業破産法》及相關規定,法院判決破産需滿足以下情形之一:
判決破産是法院對債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司法确認,需滿足法定條件并遵循嚴格程式。其核心目标是平衡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救濟,維護市場秩序。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企業破産法》及、3、13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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