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victing magistrate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法】 adjudicating officer; praetor
"判決裁判官"是香港司法體系中一個特定的法律職位,其英文對應為"Adjudicator"。該術語主要用于香港法律語境,指代在特定審裁處(如小額錢債審裁處)行使準司法權力、負責審理案件并作出裁決的司法人員。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職能與司法角色
判決裁判官的主要職責是審理其管轄範圍内的民事糾紛(例如小額金錢索賠、租務争議等),主持聆訊,審查證據,并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Adjudication)或命令(Order)。其角色具有準司法性質,行使法律賦予的裁判權,但通常處理的案件标的額或複雜程度低于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法官審理的案件。
任命資格與權威性
判決裁判官通常由具備法律專業資格(如執業律師或大律師)且經驗豐富的人士擔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相關法例委任。其任命和職權來源于香港法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确保了其裁決的法定權威性。
與"法官"的區别
在香港,"法官(Judge)"通常指在高等法院、區域法院等層級較高的法院任職的司法官員。而"判決裁判官(Adjudicator)"則特指在審裁處(Tribunal)這一專門處理特定類型糾紛的司法機構中任職的裁決者。審裁處的程式通常更簡化、快捷且成本較低。
術語的漢英對應與語境
權威參考來源:
關于判決裁判官(Adjudicator)的職權、任命及運作程式,其法律依據主要載于香港特别行政區的相關條例中,例如:
"判決裁判官 (Adjudicator)" 是香港特定審裁處中依法獲委任、負責審理特定類别民事糾紛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裁決的司法官員。其權威性源于香港法例的授權和專業資格要求,核心職能是進行裁判并作出判決。
“判決裁判官”這一表述可拆解為“判決”和“裁判官”兩部分,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含義。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解釋:
裁判官
指在法律或體育等領域中擁有裁決權的人員。在法律領域,通常指法官或仲裁員,負責依據法律和事實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在體育領域則指執行比賽規則、判定結果的裁判員。
判決
指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後作出的最終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判決裁判官”可理解為負責審理案件并作出最終裁決的司法人員,常見于法律語境中。
法律領域的核心職責
不同司法體系的差異
文學與日常比喻
在文學作品中(如巴金《滅亡》),“裁判官”可能被用于象征具有權威性和裁決能力的角色。日常生活中,也可代指具備公正判斷力的權威人士。
曆史與詞源
拉丁語中“裁判官”(Praetor)原指古羅馬的軍事指揮官或行政官員,後演變為司法職能相關的頭銜。
“判決裁判官”主要指司法體系中行使審判權、作出最終裁決的官員,其具體職能因司法體系不同而有所差異。如需了解特定地區(如英國或中國)的詳細規定,可進一步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或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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