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前已提出要求清償的答辯英文解釋翻譯、訴訟前已提出要求清償的答辯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fence of tender before action
分詞翻譯: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前的英語翻譯:
former; forward; front; preceding; priority
【醫】 a.; ante-; antero-; fore-; pro-; proso-; ventri-; ventro-
已的英語翻譯:
afterwards; already; end; stop; too
提出要求的英語翻譯:
【法】 assert a claim; raise a claim
清償的英語翻譯:
lift; pay off; tender
【經】 discharge; liquidate; tender; work off
答辯的英語翻譯:
answer; rejoin; rejoinder; reply; reply to a charge
【法】 ad respondendum; answer; answer the charge; comment on appeal; defence
defend oneself; paper book; plea; plea in abatement; plead; rejoinder
render an account of; repl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訴訟前已提出要求清償的答辯”指被告在正式法律訴訟程式啟動之前,針對債權人(或潛在原告)提出的清償債務要求,所做出的正式回應或抗辯聲明。其核心含義與普通法系中的“Pre-Action Defense to a Demand for Payment” 或“Response to a Pre-Litigation Demand for Settlement” 相對應。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 術語構成解析
- 訴訟前 (Pre-Action/Litigation)
指在債權人/權利人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Filing a Lawsuit)之前的階段。此時雙方處于糾紛解決的非訴訟階段,可能通過協商、律師函催告等方式主張權利。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pre-action”特指“訴訟開始前的”程式或行為。
- 已提出要求清償 (Demand for Payment/Settlement Presented)
指債權人已明确向債務人提出清償債務(如金錢給付、履行義務)的書面或正式要求,常見形式包括催款函(Demand Letter)、律師函(Lawyer’s Letter)或法定清償通知(Statutory Notice)。這一步驟是許多司法管轄區啟動訴訟的前置條件。
- 答辯 (Defense/Response)
此處并非指訴訟程式中的“答辯狀”(Answer),而是泛指債務人對前述清償要求所作的針對性回複。内容可能包括:承認債務并提出還款計劃、部分争議債務、完全否認債務有效性,或提出反訴權(Counterclaim Right)等抗辯理由。
二、 法律性質與功能
該答辯的核心功能是在訴訟程式外解決争議,避免進入正式司法程式。其法律意義體現在:
- 争議焦點明确化:債務人通過書面回應厘清雙方分歧點(如債務金額、履行方式、擔保效力等),為後續協商或調解奠定基礎。
- 程式合規性:在部分法域(如英國、香港),未回應訴前清償要求可能導緻訴訟中承擔不利成本後果。參考英國《民事訴訟規則》(Civil Procedure Rules)的“訴前議定書”(Pre-Action Protocols),當事人需進行充分訴前交涉。
- 證據保留:答辯内容可能成為未來訴訟中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已及時行使抗辯權,影響法官對誠信履責的判斷。
三、 内容要素(典型結構)
一份完整的“訴訟前清償要求答辯”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 債務确認/否認:明确承認或争議債務存在及具體金額。
- 事實陳述:提供與債務形成、履行障礙相關的背景事實(如合同條款、交貨瑕疵、不可抗力)。
- 法律依據:引用相關法律(如《合同法》《擔保法》)或判例支持己方立場。
- 清償方案:若承認債務,可提出分期付款、抵銷(Set-off)或替代履行方案。
- 争議解決建議:提議通過調解、仲裁等非訴方式解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
四、 程式意義與司法實踐
在普通法系中,此類答辯直接影響訴訟經濟原則(Doctrine of Judicial Economy):
- 香港司法實踐:根據香港司法機構發布的《訴前行為守則》,被告未合理回應清償要求可能導緻法院在訴訟費用分攤上作出不利裁決(見香港司法機構訴前守則指南)。
- 美國聯邦規則:《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11 要求律師對訴前主張進行合理調查,确保答辯内容具備事實與法律基礎,否則可能面臨制裁。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pre-action”為訴訟前程式,強調其程式法意義(法律出版社)。
- 英國司法部《民事訴訟規則》:第Pre-Action Protocols部分規定訴前回應的時效與内容标準。
- 香港司法機構《訴前行為守則》:明确答辯在本地訴訟成本分配中的角色(鍊接見上文)。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defense”“demand letter”的釋義涵蓋非訴抗辯場景(Thomson Reuters)。
“訴訟前已提出要求清償的答辯”是債務人行使程式抗辯權、優化糾紛解決效率的關鍵工具,其内容需兼顧法律嚴謹性與策略性,以減少訴訟風險并促進争議高效化解。
網絡擴展解釋
“訴訟前已提出要求清償的答辯”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結合搜索結果分析如下:
一、詞組構成與基本含義
- 核心詞解析:
- “訴訟前”:指在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
- “已提出要求清償”:表明被告在訴訟程式啟動前已主動履行債務或提出清償請求。
- “答辯”:法律上指被告針對原告起訴内容進行的辯駁或回應。
- 整體含義:被告在訴訟前已嘗試履行債務(如還款),因此在訴訟中以“已清償”作為抗辯理由,主張原告的訴求缺乏依據。
二、法律意義與應用場景
- 程式性質:屬于民事訴訟中的一種抗辯方式,常見于債務糾紛案件。若被告能證明訴訟前已提出清償,可能影響法院對原告請求的認定。
- 權利與義務:答辯是被告的法定權利,但非強制義務;即使被告未答辯,法院仍會依法審理案件。
-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告有權在訴訟中提出答辯狀,法院需保障雙方訴訟權利平等。
三、補充說明
- 與普通答辯的區别:該答辯強調“訴訟前”行為,需結合證據(如還款記錄、書面通知等)證明清償事實,而一般答辯可能僅針對起訴書内容本身。
- 實踐意義:若抗辯成立,可能直接導緻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程式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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