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教唆英文解釋翻譯、訴訟教唆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barratry
相關詞條:
1.barretry
分詞翻譯: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教唆的英語翻譯:
abet; instigate; instigation
【法】 abetment; aid and abet; instigate; instigation; solication
to aid and abet
專業解析
訴訟教唆的法律釋義與英漢對照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屬性
"訴訟教唆"(Champerty)是英美法系中的特定概念,指第三方與訴訟當事人達成協議,由該第三方資助訴訟并分擔費用,以換取勝訴後部分賠償金的行為。其本質屬于非法助訟行為(Maintenance and Champerty),可能幹擾司法公正。在中文語境下,該術語常與"教唆訴訟"混用,但嚴格而言需區分:
- 教唆訴訟:指鼓動他人提起無事實依據的訴訟,可能構成《刑法》第307條"妨害作證罪"或"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
- 訴訟資助(Litigation Funding):在合規框架下,專業機構為當事人提供資金支持,不幹預訴訟策略,屬于合法商業模式。
二、法律後果與中外實踐差異
-
中國法視角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規定,教唆他人作僞證或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禁止律師以分成方式收取代理費,變相禁止風險代理與訴訟教唆的關聯。
-
英美法系立場
- 普通法傳統中,Champerty屬于侵權甚至犯罪行為,但近年部分司法管轄區(如澳大利亞、英國)已放寬對專業訴訟資助機構的限制,要求其遵守透明度與獨立性原則。
三、術語英漢對照與權威來源
四、實踐邊界與合規指引
正當的訴訟資助需滿足:
- 資助方不控制訴訟決策;
- 費用分擔協議經法院審查;
- 符合《法律援助法》對弱勢群體的保障原則(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全國人大立法文本
- Australian High Court in Campbells Cash & Carry Pty Ltd v Fostif Pty Ltd
- 司法部《法學名詞(行政法篇)》,2019年修訂版
網絡擴展解釋
“訴訟教唆”是法律領域中的特定概念,指通過慫恿、指使等方式,誘導他人提起無事實依據或惡意訴訟的行為,以達到幹擾司法秩序或損害他人權益的目的。以下是詳細解釋:
1.詞義構成
- 訴訟:指當事人通過法院解決糾紛的法律程式。
- 教唆:指以勸說、利誘、威脅等方法,使他人産生實施某種行為的意圖。
2.法律定義
- 行為特征:教唆者通過授意、慫恿、收買等手段,使原本無訴訟意圖或意圖不堅定的人決定提起訴訟(如虛假訴訟或濫用訴權)。
- 主觀要件:教唆人需具有故意,即明知行為可能引發惡意訴訟并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
3.法律後果
- 民事責任:若教唆導緻他人權益受損,教唆者可能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若構成虛假訴訟罪或妨害司法罪,教唆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若教唆對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精神障礙者),教唆者可能單獨擔責。
4.曆史淵源
- 古代法律中類似概念為“教唆詞訟”,《大明律》将其定義為“暗中調唆害人”,強調教唆行為的隱蔽性和危害性。
5.現代實踐
- 司法實踐中,訴訟教唆可能被視為“濫用訴訟權利”的一種形式,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對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訴訟教唆”本質是濫用法律程式的行為,既擾亂司法秩序,又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相關法律後果需結合具體案情及現行《刑法》《民法典》等規定綜合判定。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刑法》第二十九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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