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tigant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法】 party
訴訟關系人(Litigant Parties)指在訴訟程式中具有法定權利義務的主體,其範圍依據訴訟類型和法系有所差異。以下為常見分類及中英對照解析:
原告(Plaintiff/Claimant)
在民事訴訟中主動提起訴訟的一方,需承擔舉證責任。英美法系中"Plaintiff"多用于普通法程式,而"Claimant"常見于大陸法系或特定司法管轄區的表述。
被告(Defendant)
被訴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主體,享有答辯、反訴等程式權利。《布萊克法律詞典》明确被告的抗辯權包含實體抗辯與程式抗辯雙重維度。
第三人(Third Party)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界定為對訴訟标的有獨立請求權,或案件結果與其有法律利害關系的非原被告當事人,可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訴訟代理人(Legal Representative)
包括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委托代理人(律師或近親屬),其權限受《律師法》及司法解釋規範,代理行為産生直接法律效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提起民事賠償的主體,兼具刑事被告與民事被告雙重身份,該制度設計體現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程式規則。
“訴訟關系人”并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不同法律體系或語境下可能有不同解釋。結合法律實務中的常見用法,其含義可分為以下兩個層面:
1. 廣義理解:泛指所有與訴訟程式相關的主體 包括:
2. 狹義理解:特指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非當事人 某些情況下,訴訟關系人專指雖非案件直接當事人,但其權利義務可能受判決影響的主體。例如:
需注意:
建議在實際法律文書中優先使用“訴訟參與人”“當事人”等法定術語以避免歧義。若涉及具體案件,需結合管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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