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st incurred in the proceedings
訴訟程式中涉及的各項費用(Litigation Costs)是指當事人為完成司法救濟程式依法需承擔的經濟支出,其定義與分類在中英法律術語中具有以下核心内涵:
1. 案件受理費(Case Acceptance Fee)
法院對提起的訴訟請求進行初步審查後收取的立案基礎費用,通常根據訴訟标的額按比例計算。例如財産案件超過1萬元部分按0.5%-2.5%累計交納。
2. 申請費(Application Fee)
適用于非訟程式及特殊司法請求的費用,包括財産保全、強制執行、公示催告等程式的啟動費用,具體标準由《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附件規定。
3. 證人費用(Witness Expenses)
涵蓋證人出庭産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補貼等必要開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六條明确該費用由申請方預交。
4. 鑒定費(Appraisal Fee)
司法鑒定機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技術鑒定的服務收費,例如筆迹鑒定、工程造價評估等,需依據《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執行分級定價。
5. 翻譯費(Translation Fee)
涉外案件中法庭認可的外文材料翻譯成本,包括口譯服務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翻譯錯誤導緻不利後果可申請費用追償。
6. 保全費(Preservation Fee)
申請財産保全或證據保全時繳納的費用,按保全标的額計算。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最高不超過5000元。
7. 執行費(Enforcement Fee)
強制執行程式中需交納的費用,具有滞後繳納特征——執行到位後從被執行財産中扣除,标準參照《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款。
8. 律師費(Attorney Fee)
雖非法定必收項目,但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産生的服務報酬,其收費标準受《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約束,風險代理收費不得超過标的額30%。
訴訟程式中所支出的各種費用,是指當事人在參與訴訟過程中依法需承擔的經濟支出,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類:
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
律師費
鑒定與評估費
訴訟費用通常由敗訴方承擔,但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費用(如執行費)可能由被申請人負擔()。
如需更具體的收費标準或計算方式,可參考法院發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或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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