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cedural
proceeding
【法】 adjudication rule; contentious procedure; form of procedure
judici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ss
litigation procedure; pleading; practice of the court
訴訟程式(Litigation Procedure)指司法機關及訴訟參與人依照法律規定處理案件的具體步驟與活動規則體系。其核心要素包含管轄權确認、起訴與答辯、證據交換、庭審辯論及判決執行五個階段,在中國法律框架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154條構建。
英美法系中對應的"civil procedure"強調對抗制特征,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3-71,訴訟流程涵蓋訴狀提交(pleading)、證據開示(discovery)、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四個關鍵環節。比較法視野下,中國訴訟程式更側重法官職權主義,而普通法國家注重當事人主義原則。
權威法律辭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litigation procedure"定義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争議的法定流程,包含從立案到執行的全部司法行為"(2023年修訂版第872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實證研究表明,2023年中國民事訴訟案件平均審理周期已縮短至68天,體現程式優化趨勢。
訴訟程式是法律規定的解決案件争議的步驟和方法,旨在通過司法機關的主導和當事人參與,分階段、連貫地處理糾紛。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訴訟程式指司法機關(如法院)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依法分階段解決案件争議的活動總和。其核心是通過法定步驟實現公力救濟,區别于私力協商或仲裁。
法律性質
屬于程式性法律程式,具有強制性和規範性,必須嚴格遵守。程式内容既包括具體階段(如起訴、開庭),也涉及主體間的關系安排(如法官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分階段性與連貫性
程式按步驟推進,如起訴→受理→審理→判決,各階段相互銜接。
公權力主導
司法機關(如法院)在程式中居主導地位,負責審查案件、組織庭審并作出裁判。
當事人參與性
當事人需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如提交證據、辯論),直接影響程式進展。
起訴與受理
答辯與證據交換
開庭審理
判決與執行
廣義與狹義
特殊程式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如管轄規則、送達方式)對程式細節有明确規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訴訟類型的程式差異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來源網頁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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