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ust claim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訴權(Right of Action)是法律體系中當事人依法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的基礎性權利。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對應英文表述為"right of action"或"litigation right",特指主體通過法定程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資格。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訴權包含程式意義上的起訴權(right to sue)和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right to prevail)雙重維度。
在民事訴訟法框架下,訴權的構成包含三大要素:
國際比較法視野中,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3規定訴權始于提交起訴狀,而歐盟《民事訴訟條例》第4條強調訴權應保障當事人平等對抗。英國《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1章特别規定了司法審查中的特别訴權行使規範。
程式性訴權與實體性訴權的二分法源于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權利保護請求權理論,該學說在《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中得到立法确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1153號判決書中明确:"訴權的正當行使受憲法第41條訴訟權保障"。
訴權是法律賦予公民或組織請求法院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保護合法權益的基本權利。其核心内涵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訴權指當事人因民事糾紛或權益受損時,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予以司法救濟的權利。它是啟動訴訟程式的前提,貫穿于民事訴訟全過程。
程式性訴權
即起訴權,表現為向法院請求啟動司法程式的權利。例如原告提起訴訟、被告提出反訴或管轄權異議等程式性權利。
實體性訴權
指向法院主張具體民事權益的請求權,如要求确認法律關系、履行義務或賠償損失等。需以實體法為依據,通過審判實現權益。
通過憲法和部門法體系構建,不僅存在于民事訴訟,也涵蓋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等領域。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等制度降低訴訟門檻,強化了公民訴權保障。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訴訟流程或權利行使限制,可查閱《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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