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etter; suborner
唆使者的漢英法律語義解析
從漢英詞典視角分析,“唆使者”指通過言語或行為誘導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的主體,對應英文術語為“instigator”或“abettor”。其核心含義包含三要素:主觀故意、教唆行為與結果關聯性。
1. 詞義解析與法律定位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唆使”被定義為“挑動、指使他人做壞事”,而“唆使者”即執行該行為的主體。英語法律文獻中,“abettor”特指通過協助、鼓勵直接參與犯罪的行為人,需承擔連帶責任(《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
2. 刑事責任的界定标準
根據中國《刑法》第29條,唆使他人犯罪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英美法系中,美國《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第2.06條将唆使行為歸類為“共犯責任”(complicity)的範疇。
3. 跨文化語義對比
漢語“唆使”隱含負面道德評價,而英語“instigation”屬中性術語,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違法性。例如,國際法院案例中,“incitement”(煽動)的認定需滿足“緊迫危害”要件(《羅馬規約》第25條)。
4. 社會語言學視角
社會心理學研究顯示,唆使行為常通過權威壓制或利益承諾實現,此機制在漢英語境下具有共性(《犯罪學與社會結構理論》,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唆使者”指通過教唆、慫恿等方式促使他人實施特定行為(尤其是違法行為)的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唆使者是教唆行為的發起者,通過勸說、利誘、授意等手段,将犯罪意圖灌輸給原本無此意圖的人,使其按照教唆内容行動。例如《水浒傳》中王婆唆使潘金蓮毒害武大郎的情節即典型示例。
在刑法中,唆使者屬于教唆犯,需承擔與實行犯相關的法律責任。例如搶劫罪中,若唆使者明知他人将實施搶劫仍教唆,則按共同犯罪論處,并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量刑。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判例或文學案例,可參考《刑法》相關條款或《水浒傳》《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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