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etter; suborner
唆使者的汉英法律语义解析
从汉英词典视角分析,“唆使者”指通过言语或行为诱导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的主体,对应英文术语为“instigator”或“abettor”。其核心含义包含三要素:主观故意、教唆行为与结果关联性。
1. 词义解析与法律定位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唆使”被定义为“挑动、指使他人做坏事”,而“唆使者”即执行该行为的主体。英语法律文献中,“abettor”特指通过协助、鼓励直接参与犯罪的行为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元照英美法词典》,2020)。
2. 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
根据中国《刑法》第29条,唆使他人犯罪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英美法系中,美国《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第2.06条将唆使行为归类为“共犯责任”(complicity)的范畴。
3. 跨文化语义对比
汉语“唆使”隐含负面道德评价,而英语“instigation”属中性术语,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违法性。例如,国际法院案例中,“incitement”(煽动)的认定需满足“紧迫危害”要件(《罗马规约》第25条)。
4. 社会语言学视角
社会心理学研究显示,唆使行为常通过权威压制或利益承诺实现,此机制在汉英语境下具有共性(《犯罪学与社会结构理论》,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唆使者”指通过教唆、怂恿等方式促使他人实施特定行为(尤其是违法行为)的人。以下是详细解释:
唆使者是教唆行为的发起者,通过劝说、利诱、授意等手段,将犯罪意图灌输给原本无此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内容行动。例如《水浒传》中王婆唆使潘金莲毒害武大郎的情节即典型示例。
在刑法中,唆使者属于教唆犯,需承担与实行犯相关的法律责任。例如抢劫罪中,若唆使者明知他人将实施抢劫仍教唆,则按共同犯罪论处,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量刑。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判例或文学案例,可参考《刑法》相关条款或《水浒传》《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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