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nership at will
ad libitum; as one please; at discretion; at will; liberty; random; unbending
【計】 don't care
【醫】 ad lib.; ad libitum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隨意合夥"對應的英文概念為"Partnership at Will",指合夥人未約定固定存續期限、可隨時解散的合夥形式。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特征:
無固定期限條款:合夥協議中不包含具體經營期限約定,區别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定期合夥(Partnership for a Term)。這種靈活性使其在初創企業和小型商業合作中應用廣泛。
單方解除權:任何合夥人可通過書面通知行使解散權,區别于普通合夥需全體同意的解散機制。美國《統一合夥法》第31條明确規定此權利。
默示推定原則:當合夥協議未明确約定存續期限時,英美法系默認推定為隨意合夥,該原則可見于英國《1890年合夥法》第32條款。
需注意的是,中國現行《合夥企業法》雖未直接使用"隨意合夥"術語,但第四十六條關于"合夥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情形下的解散規定,實質上建立了類似制度框架。
“隨意合夥”并非法律或商業領域的規範術語,但可以結合“合夥”的基本定義和“隨意”的日常含義進行解釋:
合夥的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合夥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通過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擔風險的經濟聯合體。其核心特征包括:
“隨意”的語義延伸
日常語境中,“隨意合夥”可能指:
法律風險
和均強調,非書面協議可能導緻舉證困難,尤其在收益分配或債務承擔糾紛中,可能因約定不明需承擔連帶責任。
實務建議
即使非正式合作,也應盡量:
合夥類型中與“隨意”接近的包括:
建議參考《合夥企業法》原文或咨詢專業律師以規避風險。如需具體案例分析,可進一步說明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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