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nership at will
ad libitum; as one please; at discretion; at will; liberty; random; unbending
【计】 don't care
【医】 ad lib.; ad libitum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随意合伙"对应的英文概念为"Partnership at Will",指合伙人未约定固定存续期限、可随时解散的合伙形式。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特征:
无固定期限条款:合伙协议中不包含具体经营期限约定,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定期合伙(Partnership for a Term)。这种灵活性使其在初创企业和小型商业合作中应用广泛。
单方解除权:任何合伙人可通过书面通知行使解散权,区别于普通合伙需全体同意的解散机制。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1条明确规定此权利。
默示推定原则:当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存续期限时,英美法系默认推定为随意合伙,该原则可见于英国《1890年合伙法》第32条款。
需注意的是,中国现行《合伙企业法》虽未直接使用"随意合伙"术语,但第四十六条关于"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情形下的解散规定,实质上建立了类似制度框架。
“随意合伙”并非法律或商业领域的规范术语,但可以结合“合伙”的基本定义和“随意”的日常含义进行解释:
合伙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通过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担风险的经济联合体。其核心特征包括:
“随意”的语义延伸
日常语境中,“随意合伙”可能指:
法律风险
和均强调,非书面协议可能导致举证困难,尤其在收益分配或债务承担纠纷中,可能因约定不明需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建议
即使非正式合作,也应尽量:
合伙类型中与“随意”接近的包括:
建议参考《合伙企业法》原文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风险。如需具体案例分析,可进一步说明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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