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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棍技倆英文解釋翻譯、訟棍技倆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ettifoggery

分詞翻譯:

訟棍的英語翻譯:

pettifogger; pettifogging; shyster
【法】 law monger; pettifogger; shyster

技的英語翻譯:

ability; skill; trick

專業解析

"訟棍技倆"是一個帶有貶義的中文法律術語,指代某些品行不端、濫用法律程式之人的欺詐性手段或卑劣手法。其核心含義可結合漢英詞典釋義及法律語境解析如下:

一、術語構成與字面釋義

  1. 訟棍 (Sòng gùn)

    • 漢英詞典釋義:常譯為"pettifogger" 或"shyster",指缺乏職業道德、以挑唆訴訟、歪曲法律為手段牟取私利的人(《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 法律語境:指濫用訴權、惡意纏訟、教唆當事人進行無意義訴訟的非法代理人或不良律師(《元照英美法詞典》)。
  2. 技倆 (Jì liǎng)

    • 漢英詞典釋義:即"trick" 或"subterfuge",指欺詐性、不正當的手段或花招(《新華詞典》第4版)。

二、綜合定義與法律特征

"訟棍技倆"指通過以下行為實施的法律欺詐:

  1. 濫用程式:故意提起無事實依據的訴訟("vexatious litigation")或制造僞證("fabricating evidence"),以達到拖延、騷擾對手的目的。
  2. 教唆誣告:煽動當事人捏造案情("instigating false accusations"),如清代《儒林外史》所載嚴貢生虛構債務誣陷他人之例。
  3. 敲詐勒索:以撤訴為條件脅迫對方支付不合理賠償("legal extortion"),常見于知識産權惡意訴訟。

三、社會危害與法律定性

此類行為被中外法律體系共同否定:

四、曆史與文化背景

該詞源于明清訟師文化中的負面形象。清代汪輝祖《佐治藥言》批判劣質訟師"以虛詞挑唆,視案牍為利薮",恰為"訟棍技倆"的典型描述。


參考資料

  1.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2.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3. 《刑法》第307條,中國人大網
  4.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5. 汪輝祖《佐治藥言·省事》,清乾隆刻本

網絡擴展解釋

“訟棍技倆”指舊時唆使他人訴訟或現代不道德律師為謀利而采取的不正當手段,具體表現為以下行為:

  1. 虛構事實/僞造證據 通過捏造案情、篡改文件或制造僞證,刻意誇大訴訟标的,。例如巴金《春》中提到的訟棍通過虛構法律事實獲取利益。

  2. 濫用程式/惡意訴訟 利用法律漏洞發起無意義訴訟,或故意拖延流程(如反複申請延期),消耗對方精力并從中收取高額費用。

  3. 挑唆争端/激化矛盾 主動煽動本可協商解決的糾紛升級為訴訟,甚至通過威脅、利誘等方式促使當事人起訴。如《儒林外史》中訟棍通過補呈訴狀激化矛盾。

需注意:該詞具有強烈貶義,現代法律職業中絕大多數律師恪守職業道德,使用時應避免以偏概全。遇到疑似違法代理行為,建議通過律協或司法部門投訴。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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