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untain of justice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fountainhead; headspring; source; spring; well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司法的源泉"可譯為"fons juris"或"source of judicial authority",指司法權力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基礎依據。該概念包含以下核心維度:
法律文本基礎 憲法及立法機構頒布的實體法與程式法構成司法活動的規範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8條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的法律地位,确立成文法體系的核心地位(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憲法文本)。
主權理論支撐 根據讓·博丹的主權理論,現代司法權源自國家主權的讓渡與分配,體現主權者通過法律治理社會的意志。這種權力架構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中得到國際法層面的确認(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自然法淵源 普通法體系中,法官造法權源于自然正義原則,如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在《英國法釋義》中強調的"理性與公序良俗"(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社會契約維度 盧梭《社會契約論》提出司法權本質上是公民權利的部分讓渡,美國憲法第三條對此有明确制度設計(來源:美國國會圖書館憲法文本庫)。
判例法傳統 在普通法系國家,司法先例構成重要法源,如英國最高法院判例彙編系統确立的"遵循先例"原則(來源:The Law Reports權威判例集)。
關于“司法的源泉”這一表述,目前沒有普遍公認的權威定義。根據法學理論的一般理解,可以從以下角度嘗試解釋其可能含義:
憲法基礎論
司法權的合法性通常源于憲法授權。例如,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體現國家根本法對司法權的确立未搜索到相關網頁。
人民主權說
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其終極來源是人民意志。通過代議制民主程式,人民将糾紛裁決權賦予司法機關。
法律實證主義視角
司法活動嚴格以現行法律規範為源泉,法官通過解釋和適用成文法作出裁判,強調法律文本的權威性。
自然法思想影響
部分法學家認為司法應體現公平、正義等超驗價值,這些普世原則構成司法的道德源泉。
由于該表述缺乏明确出處,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如學術文獻、政策文件或法律條文)進一步分析。若涉及特定理論體系,可提供原文段落以便精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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