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al-pledge; mortuum vadium
死典權(Dian Right)是中國傳統物權制度中的獨特概念,指典權人(承典人)支付典價後,占有出典人的不動産(主要為房屋、土地),并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其核心特征在于:若約定期限屆滿後出典人未贖回不動産,該財産所有權将永久轉移給典權人,故民間稱“死典”。該權利兼具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屬性,區别于現代抵押權。
權利本質
典權屬于用益物權,典權人可對不動産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如出租、耕種),并享有“留買權”(優先購買權)。同時,其擔保屬性體現在:若出典人逾期未贖回,典物歸典權人所有,無需再支付差價(區别于抵押權的變價受償)。
“死典”的強制性
雙方可約定“到期不贖即為絕賣”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依據《物權法》精神及司法解釋)。一旦期限屆滿(通常3-30年),出典人未回贖則喪失所有權,典權人直接取得産權。
英文法律文獻常将典權譯為“Dian Right” 或“Traditional Chinese Usufructuary Right”,并強調其“conditional sale”(附條件買賣)特性。部分比較法研究将其類比為“equitable mortgage”(衡平法上的抵押),但二者法律效果不同:
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典》
第911條明确定義典權:“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産,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 其第923條規定回贖期限(30年),逾期未贖則典權人取得所有權。
中國大陸司法實踐
盡管《民法典》未明确規定典權,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如《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承認曆史遺留典權關系的效力,并明确“死典”條款的合法性。
中國大陸因土地公有制改革,不動産典權實踐已大幅減少,但房屋典權糾紛仍受法院保護。其法理精神部分被“居住權”(《民法典》第366條)和抵押權制度吸收,但“死典”的所有權自動轉移機制仍具獨特性。
關于“死典權”這一表述,目前法律術語和學術研究中并無明确定義。結合典權的基本概念和實際應用,可能存在以下理解方向:
典權的核心定義
典權是傳統物權制度中的一種權利,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後,占有并使用、收益出典人的不動産(如房屋、土地)。出典人可在約定期限内回贖財産,若逾期未贖,典權人可能獲得所有權(需注意不同地區法規差異)。
“死典權”的可能含義推測
現行法律實踐中的注意事項
中國大陸《民法典》未明确保留典權制度,但司法實踐中承認曆史遺留的典權關系。若涉及類似“死典權”的糾紛,需根據合同條款和地方習慣綜合判斷權利歸屬。
建議:如需處理具體典權問題,應結合書面協議、當地司法案例或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術語混淆導緻權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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