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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典权英文解释翻译、死典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deal-pledge; mortuum vadium

分词翻译:

死的英语翻译:

***; end up; meet one's death; pass away; extremely; implacable; fixed; rigid
impassable
【医】 thanato-

典的英语翻译:

allusion; ceremony; law; standard

权的英语翻译: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专业解析

死典权(Dian Right)是中国传统物权制度中的独特概念,指典权人(承典人)支付典价后,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主要为房屋、土地),并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在于:若约定期限届满后出典人未赎回不动产,该财产所有权将永久转移给典权人,故民间称“死典”。该权利兼具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属性,区别于现代抵押权。


法律定义与特征

  1. 权利本质

    典权属于用益物权,典权人可对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如出租、耕种),并享有“留买权”(优先购买权)。同时,其担保属性体现在:若出典人逾期未赎回,典物归典权人所有,无需再支付差价(区别于抵押权的变价受偿)。

  2. “死典”的强制性

    双方可约定“到期不赎即为绝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据《物权法》精神及司法解释)。一旦期限届满(通常3-30年),出典人未回赎则丧失所有权,典权人直接取得产权。


英文对应术语

英文法律文献常将典权译为“Dian Right” 或“Traditional Chinese Usufructuary Right”,并强调其“conditional sale”(附条件买卖)特性。部分比较法研究将其类比为“equitable mortgage”(衡平法上的抵押),但二者法律效果不同:


权威法律依据

  1.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第911条明确定义典权:“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 其第923条规定回赎期限(30年),逾期未赎则典权人取得所有权。

  2. 中国大陆司法实践

    尽管《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典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认历史遗留典权关系的效力,并明确“死典”条款的合法性。


学术参考文献


现代法律地位

中国大陆因土地公有制改革,不动产典权实践已大幅减少,但房屋典权纠纷仍受法院保护。其法理精神部分被“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和抵押权制度吸收,但“死典”的所有权自动转移机制仍具独特性。

网络扩展解释

关于“死典权”这一表述,目前法律术语和学术研究中并无明确定义。结合典权的基本概念和实际应用,可能存在以下理解方向:

  1. 典权的核心定义
    典权是传统物权制度中的一种权利,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后,占有并使用、收益出典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出典人可在约定期限内回赎财产,若逾期未赎,典权人可能获得所有权(需注意不同地区法规差异)。

  2. “死典权”的可能含义推测

    • 不可回赎的典权:民间可能用“死典”指代丧失回赎权的典当形式,即出典人到期未赎回财产,典权人直接取得完全所有权。
    • 与“活典”的对比:在部分地区习惯中,“活典”允许回赎,而“死典”可能表示绝卖(类似买卖),但需具体合同约定。
  3. 现行法律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中国大陆《民法典》未明确保留典权制度,但司法实践中承认历史遗留的典权关系。若涉及类似“死典权”的纠纷,需根据合同条款和地方习惯综合判断权利归属。

建议:如需处理具体典权问题,应结合书面协议、当地司法案例或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术语混淆导致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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