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tutory declaration; written statement
書面聲明(Written Statement)指以書面形式正式表達立場、事實或法律效力的文件,常用于法律、外交、商業等正式場景。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核心特征包含三點:(1)由聲明人簽名或蓋章确認;(2)明确記載權利義務關系;(3)具備可追溯的存檔功能。
在法律實務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明确規定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國際法律文件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特别強調國家代表的書面聲明具有創設國際法義務的效力。
牛津大學出版社《現代法律術語辭典》指出書面聲明與口頭陳述的本質區别在于:前者通過物質載體固化意思表示,後者依賴即時語言交流。這種物質性特征使其在證據效力層面具有更高證明力,特别是在英美法系的宣誓書(affidavit)制度中,書面聲明可直接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書面聲明在審計領域具有特定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書面聲明是指管理層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書面陳述,用于确認審計相關事項或支持其他審計證據。其核心特征包括:
一般語境下的聲明指公開表态(如法律聲明、個人聲明),需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發布。而審計中的書面聲明是專業術語,特指管理層向審計方提供的正式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程式性要求。
如需進一步了解審計程式中的具體應用,可參考注會考試教材或東奧《輕一高效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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