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ter bailiff
Adam's ale; Adam's wine; liquid; water
【化】 water
【醫】 a.; Aq.; aqua; aquae; eau; hydr-; hydro-; hydrogen monoxide; water
【經】 water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法】 portreeve
"水上執達官"作為法律術語存在概念混淆。根據現行法律體系解析:
中文語境下的"執達官"(Bailiff)特指法院執行人員,負責財産查封、文書送達等司法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1條)。其職權範圍僅限于陸地司法區域,不包含水域管轄。
水上行政執法權由海事管理機構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條,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及其下屬機構承擔船舶監管、航行安全等職能。此類執法人員應稱為"海事執法官"。
英譯對應需區分:
建議術語使用者參考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https://flk.npc.gov.cn)及中國海事局官方網站(https://www.msa.gov.cn)獲取權威定義。當前法律體系下不存在"水上執達官"的法定職位,相關職能已由現有執法部門依法分配。
“水上執達官”是一個法律相關的職位,通常指在水域或海事環境中負責執行法庭命令、處理法律事務的官員。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該詞由“水上”和“執達官”組成。
職責與職能
可能包括:
英文對應詞
根據法律術語,可譯為“Water Bailiff” 或“Maritime Bailiff”,具體名稱可能因地區法律體系而異。
應用場景
常見于涉及海事管理、漁業執法或港口事務的司法程式中,例如:
注意事項:由于法律體系差異,具體職責可能因地區而不同。如需更專業的解釋,建議參考當地海事法規或法律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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