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wner of lost property
"財産失主"是漢語法律術語中的複合名詞,由"財産"(property)和"失主"(owner of lost items)構成,指在所有權明确的前提下,因非自願原因喪失對財物實際控制權的法定權利人。該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條中有明确定義,強調失主對遺失物享有的法定追索權。
從法律實踐角度分析,財産失主的認定需滿足三個要件:第一,存在可證明所有權的財物;第二,存在財物脫離控制的事實(如盜竊、遺失);第三,失主需通過司法程式或行政登記主張權利。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Dictionary)将其對應為"rightful owner of mislaid property",強調所有權與占有權分離狀态下的法律救濟路徑。
該術語在物權法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轶教授在《物權法講義》中指出,財産失主權利主張期限受《民法典》第318條三年訴訟時效限制,但涉及國家文物等特殊財産除外。實務中常見于公安機關失物招領程式、法院确權訴訟等場景,相關司法解釋要求失主需提供購物憑證、産權證明等完整的證據鍊。
“財産失主”指財物丢失或被竊的所有者,其具體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財産失主是指丢失物品或被盜財物的合法所有者,是法律上對財物原主的明确界定。例如《老殘遊記》中提到的“失主”即指財物被盜的當事人。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古代文獻中偶見“失德之君”的用法(如《管子》),但現代已完全特指財物所有者。
失主可通過報案、張貼尋物啟事或聯繫公安部門登記遺失信息,借助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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