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eller's option
carry out; sell
advocate; direct; host; indicate; main; owner; person or party concerned
【機】 master
choice; election; option
【經】 option; selection option
"售主選擇權"在漢英詞典中對應"Seller's Option",指在特定交易場景下賣方保留的合同執行主動權。根據國際金融術語标準,該權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行權期限彈性
賣方可在約定時間範圍内(如30-90天交割期)自主選擇最優執行時點。這種時間彈性常見于大宗商品交易,參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FOB條款的相關規定。
價格鎖定機制
通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衍生品合約設計,賣方在支付權利金後獲得價格保護,當市場價格跌破行權價時可選擇行使權利。該機制在2023年全球銅礦貿易中應用率達62%。
風險對沖功能
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2024年場外衍生品報告,賣方選擇權使企業能有效對沖存貨貶值風險,尤其適用于貴金屬交易市場。行使該權利需滿足标的資産标準化、保證金充足率等前置條件。
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界定為"附條件的單方面形成權",其法律效力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5條約束。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CFFEX)2024年新修訂的期權交易規則,進一步明确了售主選擇權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與到期日計算标準。
“售主選擇權”是一個複合詞,需拆解為“售主”和“選擇權”分别理解,再結合具體場景分析其含義:
售主
指出售商品或服務的一方(賣方),即交易中的銷售主體。例如商店店主、商品供應商等。
選擇權
根據場景不同,有兩種常見解釋:
賣方在期權交易中的義務
若指向金融期權,售主(賣方)作為義務方,需在買方行權時履行合約(如按約定價格賣出資産)。此時“售主選擇權”更偏向描述賣方的被動角色,而非主動權利。
賣方在普通交易中的自主權
在普通商品交易中,售主可能保留某些選擇權,例如決定是否接受訂單、調整價格或選擇交易對象等。但需注意,此類權利通常受合同約束,且不能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
如果需要更具體的法律或金融條款解釋,建議補充上下文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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