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user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disappear; *** away; fade; flee; involute; lapse; melt away; vanish
【醫】 abolition; oblitera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權利消失”指權利因法定事由或特定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徹底消滅,權利主體不再享有該權利的法律狀态。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果如下:
權利消失的本質是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間法律關系的終結。需滿足兩個要件:
時效屆滿消滅
請求權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喪失強制執行力(《民法典》第192條),如債務超過3年未主張,債權人喪失勝訴權(但債務人自願履行除外)。
權利主體消滅
自然人死亡導緻人身權(如贍養權)消失;法人解散緻使專屬經營權消滅(《民法典》第13、59條)。
權利客體滅失
物權因标的物毀損而消失(如房屋焚毀導緻所有權消滅),但保險賠償請求權可能新生(《民法典》第240條)。
權利人明示放棄
通過單方聲明或行為放棄權利(如遺産繼承權的書面放棄聲明),需符合意思表示真實要件(《民法典》第141條)。
漢英術語對照
權利消失 -Extinguishment of Rights (英美法) /Termination of Rights (大陸法)
時效屆滿 -Expiration of Limitation Period
權利放棄 -Waiver of Rights
客體滅失 -Destruction of Subject Matter
參考文獻
: 北大法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釋義,2020年施行版
: 《元照英美法詞典》"extinguishment"詞條,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extinguishment" definition, Thomson Reuters
“權利消失”是法律術語,指原本存在的權利因特定原因徹底終止或不再有效。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權利消失即權利滅失,指權利因法定事由或權利人行為導緻其法律效力完全終止,不再具有約束力或可主張性。例如房屋所有權因房屋損毀、抵押權因債務清償完畢等情況均屬于權利消失。
客觀滅失
因自然災害、物品被盜或損毀等客觀原因導緻權利載體不複存在。例如房屋倒塌導緻所有權消失。
主觀放棄
權利人主動作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如放棄繼承權或贈與財産所有權。這種滅失具有不可逆性,一旦放棄即永久失效。
法定注銷
因違反法律規定(如申報不實、塗改權屬證書)或未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登記機關可強制注銷權利。
房屋注銷登記中,若房屋滅失後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機關可直接注銷權屬證書,此時所有權、抵押權等均消失。
建議在涉及具體權利問題時,參考《民法典》等法律條文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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