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eller's option
carry out; sell
advocate; direct; host; indicate; main; owner; person or party concerned
【机】 master
choice; election; option
【经】 option; selection option
"售主选择权"在汉英词典中对应"Seller's Option",指在特定交易场景下卖方保留的合同执行主动权。根据国际金融术语标准,该权利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行权期限弹性
卖方可在约定时间范围内(如30-90天交割期)自主选择最优执行时点。这种时间弹性常见于大宗商品交易,参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条款的相关规定。
价格锁定机制
通过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衍生品合约设计,卖方在支付权利金后获得价格保护,当市场价格跌破行权价时可选择行使权利。该机制在2023年全球铜矿贸易中应用率达62%。
风险对冲功能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2024年场外衍生品报告,卖方选择权使企业能有效对冲存货贬值风险,尤其适用于贵金属交易市场。行使该权利需满足标的资产标准化、保证金充足率等前置条件。
该术语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界定为"附条件的单方面形成权",其法律效力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约束。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2024年新修订的期权交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售主选择权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与到期日计算标准。
“售主选择权”是一个复合词,需拆解为“售主”和“选择权”分别理解,再结合具体场景分析其含义:
售主
指出售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卖方),即交易中的销售主体。例如商店店主、商品供应商等。
选择权
根据场景不同,有两种常见解释:
卖方在期权交易中的义务
若指向金融期权,售主(卖方)作为义务方,需在买方行权时履行合约(如按约定价格卖出资产)。此时“售主选择权”更偏向描述卖方的被动角色,而非主动权利。
卖方在普通交易中的自主权
在普通商品交易中,售主可能保留某些选择权,例如决定是否接受订单、调整价格或选择交易对象等。但需注意,此类权利通常受合同约束,且不能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如果需要更具体的法律或金融条款解释,建议补充上下文或咨询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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