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ticiar
chief; doyen; seat of honour
【法】 doyen
politics and law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首席政法官(Chief Judicial Officer)是司法體系中最高行政與審判職能的核心職位。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該角色通常指代具有終審裁決權、司法機構管理權及憲法解釋權的法定職位。在美國聯邦體系中,首席政法官對應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其職權範圍包括主持彈劾審判、管理聯邦司法系統預算分配,并在總統就職典禮中擔任監誓人。
該職位的法律依據可追溯至《美國憲法》第三條,其中規定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若幹大法官組成。2023年司法年鑒數據顯示,現任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同時承擔着協調聯邦巡回法院工作、制定司法行為準則等22項法定職責。
在比較法框架下,英國的最高法院院長(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職能與此類似,但根據《2005年憲法改革法案》規定,其行政管轄權相對受限。中國法律體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雖然承擔部分相似職能,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其職權範圍主要集中于審判監督領域。
“首席政法官”是英文“justiciar”的漢譯,屬于法律領域的專有職位名稱。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詞義構成
曆史與職能
在中世紀英格蘭,首席政法官是國王的核心輔佐者,兼具司法、軍事和財政管理權,類似“攝政官”。例如,12-13世紀時,該職位常由貴族或高級教士擔任,代表國王行使地方治理權。隨着時間推移,其職能逐漸被其他官職(如大法官)取代。
提示:現代語境中,“首席政法官”一詞已較少使用,更多以“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等替代。如需具體曆史案例,可參考中世紀英國憲政史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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