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ticiar
chief; doyen; seat of honour
【法】 doyen
politics and law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首席政法官(Chief Judicial Officer)是司法体系中最高行政与审判职能的核心职位。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该角色通常指代具有终审裁决权、司法机构管理权及宪法解释权的法定职位。在美国联邦体系中,首席政法官对应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其职权范围包括主持弹劾审判、管理联邦司法系统预算分配,并在总统就职典礼中担任监誓人。
该职位的法律依据可追溯至《美国宪法》第三条,其中规定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若干大法官组成。2023年司法年鉴数据显示,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同时承担着协调联邦巡回法院工作、制定司法行为准则等22项法定职责。
在比较法框架下,英国的最高法院院长(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职能与此类似,但根据《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规定,其行政管辖权相对受限。中国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虽然承担部分相似职能,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其职权范围主要集中于审判监督领域。
“首席政法官”是英文“justiciar”的汉译,属于法律领域的专有职位名称。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词义构成
历史与职能
在中世纪英格兰,首席政法官是国王的核心辅佐者,兼具司法、军事和财政管理权,类似“摄政官”。例如,12-13世纪时,该职位常由贵族或高级教士担任,代表国王行使地方治理权。随着时间推移,其职能逐渐被其他官职(如大法官)取代。
提示:现代语境中,“首席政法官”一词已较少使用,更多以“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等替代。如需具体历史案例,可参考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相关文献。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