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iciency judgment
不足額判決(Underinsurance Judgment)是保險法中的一個專業術語,指在財産保險中,當保險金額低于保險标的的實際價值時,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僅按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需自行承擔剩餘部分的損失。以下是漢英詞典角度的詳細解釋:
不足額判決(bù zú é pàn jué)
對應的英文術語為Underinsurance Judgment 或Underinsurance Award。
指法院在審理財産保險合同糾紛時,因保險金額(Sum Insured)低于保險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的實際價值(Actual Value),判決保險人僅按比例賠付部分損失的法律結果。其核心邏輯是比例賠償原則(Principle of Average)。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典型場景:
賠償公式:
保險人實際賠付額 = (保險金額 ÷ 保險标的實際價值)× 實際損失金額
示例:
若房屋實際價值為 ¥100 萬,投保金額僅 ¥60 萬,火災損失 ¥50 萬。
則賠付額 = (60 ÷ 100)× 50 = ¥30 萬,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20 萬。
《元照英美法詞典》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台灣地區常用法律工具書)
《Black's Law Dictionary》
來源:Thomson Reuters,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中國法律文件英譯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英譯本将“不足額保險”譯為Underinsurance,相關判決表述為Judgment on Underinsurance Claims。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中英雙語數據庫
不足額判決體現了保險法的損失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旨在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利,同時警示投保人需足額投保以避免自擔風險。在跨境保險糾紛、海事保險(Marine Insurance)及再保險(Reinsurance)合同中,該術語具有高度通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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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額判決”是一個法律術語,常見于保險理賠或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含義如下:
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判決的賠償金額低于實際損失或合同約定金額的情況。通常因存在責任限制條款、證據不足或雙方過錯分擔等因素導緻。
不同地區法律對此有差異規定。例如,美國部分州允許債權人通過“不足額判決”(Deficiency Judgment)追讨抵押物拍賣後未清償的債務差額,而中國《保險法》第55條則明确財産保險以實際價值為賠償上限。
假設A的房屋投保100萬元,火災導緻損失150萬元。若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僅需按保額賠付,則判決結果為“不足額判決”,A需自行承擔50萬元差額。
建議在實際案件中咨詢專業律師,結合具體法律條文和證據評估判決合理性。更多術語細節可參考法律詞典或權威案例庫(如海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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