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aminee; person on trial
be on trial
【法】 on trial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受審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英文術語"defendant"或"the accused",指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接受法庭審判的個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确立的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院依法判決有罪前,均應視為無罪狀态下的訴訟參與人。
該術語包含三層核心要素: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将"defendant"定義為"民事訴訟中被起訴的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通常稱為the accused"。這種區分體現了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在術語使用上的差異。
在司法實踐中,受審人的訴訟地位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保障,世界人權理事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明确指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應享有"平等武裝原則"下的程式保障。該國際法淵源通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對我國司法實踐産生指導作用。
“受審人”指在司法或行政程式中接受審訊或審查的個體,通常涉及法律案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受審人”由“受審”和“人”組成:
適用範圍
法律程式性
受審人需通過法定流程配合調查,如出庭應答、提供證據等()。
權利義務
受審人的身份需經法律程式确認,未經判決不得認定為有罪()。不同司法體系對受審人的定義可能略有差異,但核心均指向接受審查的主體。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術語,可參考、10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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