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ndorsee from the payee
【經】 payee
endorsee
【經】 endorsee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受款人的被背書人”是票據法律關系的核心概念,需結合票據流轉行為進行專業解析:
受款人(Payee)
指票據(如彙票、本票)上載明的原始收款權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22條,彙票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其享有票據的初次請求權。
英文釋義:The party designated to receive payment on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被背書人(Indorsee)
指通過背書轉讓(Endorsement)方式獲得票據權利的後續持票人。當受款人(第一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籤章(背書)并交付他人時,接收票據的一方即為被背書人。
英文釋義:The person to whom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is transferred by endorsement.
受款人的被背書人
特指從原始受款人處直接受讓票據權利的主體。例如:A(出票人)籤發彙票給B(受款人),B背書轉讓給C,則C是“受款人B的被背書人”。
英文釋義:The endorsee who directly acquires the instrument from the original payee.
根據票據法原理(《票據法》第27、31條):
被背書人(如C)需證明其權利源自前手(B)的有效背書,且背書籤章在形式上連續不間斷,方能主張票據權利。
被背書人繼承背書人(B)的全部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但不得超出原權利範圍(《票據法》第13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界定票據行為要件與當事人權利義務(第10-37條)。
來源:中國人大網法律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法釋〔2000〕32號),明确背書連續性的司法認定标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定義“endorsee”為“票據被背書人”,強調其經背書交付取得票據占有的法律地位(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來源:專業法律出版物
注:因法律條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引用來源采用官方出版物名稱。實務操作需以最新法規及司法解釋為準。
"受款人的被背書人"這一表述涉及票據流轉中的兩個角色結合。以下是綜合解釋:
1. 基礎概念
2. "受款人的被背書人"含義 當受款人作為背書人将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時,接受該票據的受讓人即為"受款人的被背書人"。例如:
3. 核心權利與義務
4. 法律關系的特殊性 受款人B在首次持有票據時為權利人,但通過背書成為背書人後,其身份轉換為債務人,需對被背書人C的票據權利負責。
該表述本質是票據連續轉讓中的一個環節,強調受款人作為中間背書人時的法律關系。具體可參考票據法相關條款及會計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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