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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抵押權條款英文解釋翻譯、受抵押權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mortgage clause

分詞翻譯:

受的英語翻譯: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抵押權的英語翻譯:

hypothec; lien
【經】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條款的英語翻譯: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專業解析

受抵押權條款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解析

一、定義與法律屬性

受抵押權條款(Mortgage Clause)是擔保物權制度的核心内容,指債權人(抵押權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依法對抵押財産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合同約定。其本質是以特定財産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不轉移占有權,但賦予抵押權人法定優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美國《統一商法典》Article 9。

二、核心法律要素

  1. 主體關系:涉及抵押權人(Mortgagee)、抵押人(Mortgagor)及債務人(Debtor),三方權利義務需在條款中明确界定。
  2. 抵押財産範圍:包括不動産(如房産)、動産(如設備)或權利(如知識産權),需符合《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等法規要求。
  3. 優先受償效力:抵押權人可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并在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民法典》第410條。

三、中英術語對照與適用場景

四、典型争議與司法解釋

若抵押財産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主張剩餘債權,但不得超越抵押合同約定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5條。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3.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受抵押權條款主要涉及以下核心内容:

一、抵押權基本定義 依據民法典第394條,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在不轉移財産占有的情況下,将該財産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債權人可就該財産優先受償。抵押關系中,提供財産方為抵押人,債權方為抵押權人。

二、抵押權的四大特征

  1. 擔保物權屬性:以特定財産擔保債權實現,可對抗抵押財産的所有權人及第三方;
  2. 特定財産限定:抵押物須為抵押人合法所有或有權處分的財産;
  3. 不轉移占有:區别于質權、留置權,抵押期間抵押人仍保有對財産的使用、收益權;
  4. 優先受償權: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抵押權人可優先于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

三、流押條款的特殊規定 民法典第401條明确禁止流押條款: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若約定"不履行債務則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該條款無效。債權人隻能通過法定程式(如拍賣、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權。

四、抵押權實現條件 需滿足以下任一情形:

實務提示:抵押權的設立需辦理登記(不動産)或籤訂書面合同(動産),流押條款的禁止旨在防止債權人利用優勢地位損害抵押人權益,确保公平清償。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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