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ortgage clause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hypothec; lien
【經】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受抵押權條款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解析
一、定義與法律屬性
受抵押權條款(Mortgage Clause)是擔保物權制度的核心内容,指債權人(抵押權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依法對抵押財産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合同約定。其本質是以特定財産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不轉移占有權,但賦予抵押權人法定優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美國《統一商法典》Article 9。
二、核心法律要素
三、中英術語對照與適用場景
四、典型争議與司法解釋
若抵押財産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主張剩餘債權,但不得超越抵押合同約定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5條。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受抵押權條款主要涉及以下核心内容:
一、抵押權基本定義 依據民法典第394條,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在不轉移財産占有的情況下,将該財産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債權人可就該財産優先受償。抵押關系中,提供財産方為抵押人,債權方為抵押權人。
二、抵押權的四大特征
三、流押條款的特殊規定 民法典第401條明确禁止流押條款: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若約定"不履行債務則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該條款無效。債權人隻能通過法定程式(如拍賣、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權。
四、抵押權實現條件 需滿足以下任一情形:
實務提示:抵押權的設立需辦理登記(不動産)或籤訂書面合同(動産),流押條款的禁止旨在防止債權人利用優勢地位損害抵押人權益,确保公平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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