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sk-bearing entity
assurance; insurance; insure; safety
【計】 guarding
【醫】 insurance
【經】 assurance; insurance; insure; safety
entelechy; entity; esse; noumenon; substance; substantiality
【計】 entity
【醫】 entity; noumenon; stereo-
【經】 entity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保險實體"(Insurance Entity)指依法設立、獲準經營保險業務,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組織。其核心特征包含:
法人資格
指經金融監管機構(如中國銀保監會CBIRC)批準注冊,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法人地位,享有民事權利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英文對應:Legally incorporated entity with autonomous civil liability.
業務許可範圍
實體需持有限定業務範圍的許可證(如人壽保險、財産保險、再保險),超範圍經營屬違法。參考中國銀保監會《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
英文對應:Licensed operator with defined business scope.
風險轉移載體
通過保險合同将投保人風險轉移至實體,履行賠付責任(如中國平安、中國人壽)。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将其定義為"承擔保險風險的組織"。
英文對應:Risk-bearing institution via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主要類型
-自保公司(Captive Insurer):企業集團内部設立的風險管理機構。
資本與償付能力
須滿足法定最低注冊資本(中國要求人民币2億元)及償付能力充足率(Solvency II或C-ROSS體系)。
英文對應:Regulatory capital and solvency compliance.
持續運營義務
需建立準備金制度、再保險安排、風險管理體系,确保履行長期保單責任(參考IAIS核心原則ICP 14)。
權威來源: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CBIRC) 《保險法》《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 (IAIS) 《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瑞士再保險研究所《Captive Insurance Market Report》
關于“保險實體”的含義,需要結合保險行業與實體經濟的關聯來理解。以下是綜合解釋:
“保險實體”并非獨立術語,通常指保險行業作為經濟體系中的實體組成部分,或保險服務對實體經濟的支撐作用。其核心體現在兩個方面:
風險保障機制
通過財産險、責任險等産品,為企業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風險提供經濟補償,維護産業鍊穩定。
資金支持作用
保險資金通過投資債券、基礎設施項目等方式,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長期資金支持。例如2023年上半年,我國保險業保費規模達3.21萬億元,部分資金流向實體領域。
促進創新與轉型
科技保險、專利保險等新型産品,可降低企業研發風險,助力産業升級。
需注意區分“保險實體”與“保險虛拟服務”的差異:前者強調保險對實體産業的實際支撐,後者指互聯網保險等非線下服務形态。當前政策持續引導保險業加大對先進制造業、綠色經濟等領域的支持力度。
如需了解更多保險分類與配置建議,可參考專業文獻或咨詢持牌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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