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sufruct
【經】 jus fruendi aut fructus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使用收益權"對應的英文概念為"usufructuary right",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財産享有使用并獲取收益的權利,同時需保持財産原有形态。該權利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權利雙重性
使用收益權包含使用權(right of use)和收益權(right to fruits)兩個維度。使用權指對不動産或動産的占有、使用,例如租賃土地耕作;收益權則指向通過財産産生的自然孳息(如農作物)或法定孳息(如租金)主張所有權,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條對用益物權的界定。
法律限制條件
根據國務院《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使用收益權的行使不得改變財産本質用途,如耕地不得轉為建設用地。權利期限通常由合同約定,最長不超過用益物權的法定存續期。
典型應用場景
與所有權的區分
使用收益權屬于限制物權,區别于所有權人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例如房産所有權人可将使用收益權授予租戶,但保留最終處分權。
"使用收益權"這一表述在法律和物權語境中通常涉及使用權與收益權的結合。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概念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現《民法典》),所有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
例如:果樹所有權人允許他人采摘并出售果實,此時“使用收益權”可能由他人行使。
應用場景
與所有權的區别
使用權和收益權可獨立于所有權存在。例如:信托財産中,受托人擁有管理使用權,受益人享有收益權。
注意事項
收益權行使需以合法使用為前提,若濫用使用權(如違法改建房屋),可能喪失收益權。此外,收益權可單獨轉讓,例如金融領域的“收益權轉讓”産品。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物權編或專業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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