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sufruct
【经】 jus fruendi aut fructus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使用收益权"对应的英文概念为"usufructuary right",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同时需保持财产原有形态。该权利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权利双重性
使用收益权包含使用权(right of use)和收益权(right to fruits)两个维度。使用权指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使用,例如租赁土地耕作;收益权则指向通过财产产生的自然孳息(如农作物)或法定孳息(如租金)主张所有权,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对用益物权的界定。
法律限制条件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使用收益权的行使不得改变财产本质用途,如耕地不得转为建设用地。权利期限通常由合同约定,最长不超过用益物权的法定存续期。
典型应用场景
与所有权的区分
使用收益权属于限制物权,区别于所有权人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例如房产所有权人可将使用收益权授予租户,但保留最终处分权。
"使用收益权"这一表述在法律和物权语境中通常涉及使用权与收益权的结合。以下是综合解释:
基本概念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现《民法典》),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例如:果树所有权人允许他人采摘并出售果实,此时“使用收益权”可能由他人行使。
应用场景
与所有权的区别
使用权和收益权可独立于所有权存在。例如:信托财产中,受托人拥有管理使用权,受益人享有收益权。
注意事项
收益权行使需以合法使用为前提,若滥用使用权(如违法改建房屋),可能丧失收益权。此外,收益权可单独转让,例如金融领域的“收益权转让”产品。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民法典》物权编或专业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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