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raud on a power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cheat; fraud; humbug; swindle; trick
【經】 bad faith; false pretence; fraud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使用權力欺詐"對應的标準譯法為"fraudulent exercise of authority",其完整定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主體要件
行為主體必須具有法定職權或職務便利,包括政府官員、企業高管等受托管理人。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第682頁,該術語特指"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故意歪曲事實"的行為特征。
客觀行為
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欺騙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僞造公文(document forgery)、虛報數據(data fabrication)、違規審批(unauthorized approval)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與第266條"詐騙罪"構成該行為的雙重法律屬性。
主觀故意
要求行為人存在直接故意(direct intent),即明知違反職責義務仍追求非法結果。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将"fraud in law"界定為"通過職位優勢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行為"。
損害後果
必須造成公共財産損失或損害政府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釋明确,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即構成"重大損失"的定量标準。
“使用權力欺詐”可以理解為利用職權或地位,通過欺騙、詭詐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這一概念與漢語中的“權詐”一詞密切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權詐”指将權力與欺詐手段結合的行為,常見于描述掌權者通過虛僞、狡詐的方式操控他人或謀取私利。例如: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已有記載:
現代語境中,“使用權力欺詐”可能表現為:
需注意與“強占”的區别:提到“用欺詐和強暴手段強占財物”,但“權詐”更側重隱蔽的欺騙性而非直接的暴力。
“使用權力欺詐”本質是權力濫用的高級形态,通過看似合法或隱蔽的欺詐手段達成目的,對社會公平和信任體系破壞極大。
苯并┭嗪辨别溶劑邊緣嵴彩色顯示串聯質譜儀傳送機骶關節嵴鵝肉古植物學花馬環路台化學相似性模拟法弧接觸藉此精确切割近中唇的開啟狀态可嫁之年擴充存儲覆蓋結構老年性精神錯亂脈絡膜動脈叢難以管理的帕基奧尼氏凹陷盤貨請求自動更新鍊接熱成型上年度首飾盒酸性濾渣腕狀連接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