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bsentee director
在漢英詞典及管理學語境中,“不在場的負責人”通常指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臨工作現場,但仍需履行管理職責的個體或角色。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責任歸屬”與“實際參與”的分離性,其英文對應表述可參考以下兩種權威解釋:
法律與組織行為學定義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該角色被稱為“absentee responsible party”,指在事故、項目執行等場景中,未直接參與現場活動但需承擔法定或合同責任的主體。例如,企業法人代表在突發事件中未到場但需承擔企業行為後果。
遠程管理實務應用
《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Business Review)将其定義為“remote accountability holder”,強調通過數字工具實現遠程監督的現代管理模式。此類負責人需建立清晰的授權機制和溝通流程,以确保不在場時的決策有效性。
跨文化翻譯中需注意語義差異:中文強調“在場”的物理屬性,而英文更側重“責任鍊”(chain of responsibility)的系統性,例如美國《聯邦法規》第29篇(29 CFR)使用的“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in absentia”更突出制度性授權關系。
"不在場的負責人"主要涉及電力行業作業安全管理中的違規情形,具體指工作負責人、作業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未在作業現場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以下是具體解釋:
指在需要持續監督的作業過程中,安全責任主體人員未在場履職的行為,屬于《國家電網公司嚴重違章釋義》中界定的I類嚴重違章。
完全未到場
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全程未出現在作業現場,導緻安全監督缺失。
臨時離崗未授權
負責人暫時離開時未指定具備資質的人員代理職責,或專責監護人離場未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作業。
違規人員擔任負責人
由勞務分包人員(非自有員工)擔任工作負責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
此類行為可能導緻現場安全失控,引發事故。根據規定,涉事單位需接受違章記分、整改或停工處罰,嚴重時追究法律責任。
與企業負責人不在崗(如所述)不同,此概念特指電力作業場景下的安全責任主體缺位,需結合《安規》等專業規範理解。
建議參考國家電網公司《嚴重違章釋義》原文(來源1/4/7)獲取完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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