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中,“時效”一詞具有多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進行解讀:
一、法律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
指法律規定的權利主張或訴訟提起的有效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民法典》條款)。英文對應表述為“statute of limitations”或“time limitation”。
二、物質時效(Time Effectiveness)
指物質屬性隨時間推移産生的變化效力。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規定食品保質期為“pre-set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product remains safe and retains its intended qualities”(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标準體系》)。該語境下英文常譯為“shelf life”或“expiration period”。
三、信息時效(Information Timeliness)
在傳播學中特指信息價值的存續周期。牛津大學出版社《現代傳播學詞典》将其定義為“the period during which information retains its relevance and utility”(來源:牛津學術數據庫)。英文對應術語為“information timeliness”或“news value duration”。
注:本文引用來源均為中國立法機關官網、國家标準管理機構及國際權威學術出版平台,相關内容可通過官方渠道核驗。
時效是一個多領域概念,其核心含義是“特定事實狀态在法定或規定時間内持續存在,從而産生相應法律或實際效果”。以下是不同領域的詳細解釋:
民法時效
刑法時效
行政法時效
材料科學
日常生活與商業
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定領域時效規則,可參考《民法典》或相關行業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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