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objectionable alien
"不予拒绝接受的外国人"是中国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中的专业术语,其对应的英文表述为"foreigners not subject to refusal of entr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该术语特指在特定法律框架下,我国边防检查机关不得拒绝其入境申请的外籍人士群体。
具体包含以下三类人群:
该法律条款的制定依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等国际条约(来源: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数据库),体现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实务操作中,边检机关仍需对这类人员实施入境查验,但不得以常规拒绝入境事由(如无接待单位、资金不足等)作为遣返依据。
根据搜索结果和相关资料,“不予拒绝接受的外国人”属于法律或行政术语,其核心含义是指符合特定条件、依法不能被拒绝入境或居留的外国人。以下是具体分析:
字面解释
该词直译为“不予拒绝接受的外国人”,即相关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允许其入境或居留的特定外国人群体。该表述常见于移民、出入境管理相关法规中。
适用场景
通常涉及以下情形:
法律依据
例如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依法申请居留许可,且不得随意拒绝其入境。类似条款在其他国家的移民法中也有体现。
补充说明
该术语需与“老外”(日常口语中对“外国人”的泛称)区分开。后者并无法律含义,仅用于非正式语境(参考对“老外”的解释)。
建议需要具体法律适用时,可进一步查阅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或国际条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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