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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时效的"是法律术语,指因超过法定时限而丧失行使权利的资格。该概念源于大陆法系中的"消灭时效"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对应"statute of limitations"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该术语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在法律实践中,"失时效的"常出现在债务纠纷、侵权索赔等场景。例如英国《1980年诉讼时效法》规定,简单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盖印合同为12年。国际比较显示,德国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德国民法典》第195条),法国则为5年(《法国民法典》第2224条)。
"失时效"这一表述可能是指"丧失诉讼时效",即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后,权利人失去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以下是具体解释:
基本定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将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一制度旨在促进法律关系的稳定,降低交易成本。
时效期间规定
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仍可起诉,但若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此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但失去司法强制执行力。
特殊说明 "时效"在法律领域特指权利保护期限,其他领域如金属加工中的时效(指材料性能变化)属于不同概念。若涉及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权益。
注:法律术语中更准确的表述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丧失胜诉权","失时效"为口语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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