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 de facto
actually; as a matter of fact; as the case stands; in fact; in reality
practically; virtually
【經】 de facto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事實上的法官"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 facto judge",指雖未經過正式法定程式任命或授權,但在實際司法活動中行使審判職能的個人或機構。這一概念常見于國際法、仲裁程式及特殊司法管轄領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職權來源的非正式性
其審判權并非源自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而是基于事實需要、臨時協議或國際條約産生。例如在跨境商事糾紛中,當事人協議指定的仲裁員常被視為事實上的裁判者。
裁決效力的強制性
通過《紐約公約》等國際法律框架,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賦予此類裁決與法院判決同等的強制執行力。
與"法律上法官"(de jure judge)的本質區别
前者側重實際職能行使,後者強調法定地位。美國最高法院在Nixon v. United States(1993)判例中明确區分了二者的司法豁免權適用範圍。
該術語在國際投資仲裁領域應用尤為突出,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投資争端解決中心(ICSID)仲裁員群體,即構成典型的"事實上的法官"群體,其裁決直接影響國家主權與投資者權益的平衡。
“事實上的法官”并非法律術語,但結合法官的法定職責和角色定位,可以理解為在特定情境下實際承擔法官職能的主體。以下解釋綜合了相關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法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專業人員,包括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員等,需通過法定程式任命。其核心職責是查清案件事實、正确適用法律并作出裁判,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可能的衍生含義
與正式法官的區分
正式法官需具備法定資格并經過任命,而“事實上的法官”可能缺乏法律授權或僅承擔局部職能,例如僅參與事實調查但無權獨立裁判。
曆史與語義演變
從古代“主法之吏”到現代專職審判人員,“法官”一詞的語義逐漸專業化,強調法律授權與程式合法性。因此,“事實上的法官”可能隱含對非正式司法行為的描述,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
該表述更多用于非正式語境,需注意其與法定法官的嚴格區别。如需法律適用,應以《法官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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