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rit of assize
【法】 land-ownership; property in land
take back; call back; countermand; draw back; recede; retract; withdraw
【醫】 recovery
【經】 drawing in; escheat; recovery; withdraw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土地所有權收回令(Land Ownership Revocation Order) 是指國家或政府基于法定事由和程式,依法收回原土地所有權人享有的土地所有權的強制性行政命令。其核心在于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終止特定主體對特定土地的物權關系。以下從法律定義、適用情形及法律效果三方面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土地所有權收回令是行政機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主要針對劃撥土地。該行為具有行政強制性,不以原權利人同意為前提,但需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如公共利益需要、舊城區改建等),并給予合理補償。其英文術語"Land Ownership Revocation Order"強調政府主導的物權收回(Revocation)屬性,區别于平等主體間的土地交易。
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收回令的啟動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如實施城市規劃、建設基礎設施(交通/能源/水利工程)或防災減災項目。例如為修建公立醫院收回周邊地塊。
針對已出讓土地:開發商逾期未開發滿兩年,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工業用地違規建商住樓)。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實施的成片改造,需重新規劃土地權屬。
包括土地租賃期滿未續期、單位遷移解散等(參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收回令生效後,原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消滅,土地回歸國家所有,納入土地儲備或重新出讓。
對公益性收回(非因權利人過錯),政府需支付:
注:因閑置或違規使用導緻的收回,可能不予補償。
需履行公告、聽證(涉及多人利益時)、書面決定送達等程式,權利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權威參考來源:
關于“土地所有權收回令”的解釋,需注意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僅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不存在“收回土地所有權”的概念。您可能實際詢問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法律情形。結合法律規定,具體說明如下:
中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不存在個人或單位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情形。因此“收回土地所有權”的表述不準确,正确表述應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即國家依法終止特定主體的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可收回的情形包括:
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強調國家僅在法定條件下收回使用權,且需嚴格履行程式。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地方性規定,建議咨詢自然資源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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